域名持有权转让(过户)协议
更新日期:2023-04-19 11:50:14
域名持有权转让(过户)协议
本协议所规定的条款是您,域名的持有人,自愿通过上海贝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锐)将您的域名持有权转让(过户)至第三方的依据。
一、服务说明
域名持有权转让,是指将域名的当前持有人名称变更为其它组织或个人,并转让(过户)此域名持有权的行为。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可能导致贝锐暂时无法提供此项服务,请事先确认:
1.申请转让的域名不在我司、已被删除或无效。
2.申请转让的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未结算、争议处理中或已冻结状态。
3.所提供的申请表或出让人的身份证明资料与系统后台不一致、不清晰、不完整、无亲笔签名、未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无年检章、失效等。
4.所提供的受让人的身份证明资料不清晰、不完整、无亲笔签名、未加盖公章、营业执照无年检章、失效等。
5.域名属于.eu、.uk、.vn等域名。
6.已通过CNNIC实名制验证的国内域名。
二、申请内容
本人(本公司)已在贝锐持有本申请所提交的域名(以下称为该域名),并且本人(本公司)自愿申请将该域名持有权由当前持有人(出让人)转让(过户)至新持有人(受让人),并在此保证本申请所有填写的信息及所提交的身份证明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并且没有任何引人误解的陈述。
三、声明内容
1.转让双方共同承认该域名持有权转让的申请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2.转让双方均承认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了本申请表的所有内容,并承诺遵守VeriSign、CNNIC等域名主管机构所颁发的相关政策、规则及约束性要求。
3.本申请所含的内容可以解释为有关该域名的注册协议下域名注册人权利的转让。本申请提交至贝锐时,新持有人即承认其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贝锐域名注册协议的所有条款,并承诺遵照履行。
4.转让双方知悉并同意:根据VeriSign、CNNIC等域名主管机构的规定,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登记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否则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根据域名主管机构的要求,对该域名予以注销,并对此注销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贝锐具有审核域名注册信息的义务,同时贝锐也不对转让双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
5.转让双方知悉贝锐对本申请及附件有最终评审的权力,并同意无条件接受该评审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贝锐具有审核本申请及附件的义务,同时贝锐也不对转让双方所递交的申请及附件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
6.当前持有人特此授权贝锐根据本申请及附件的内容,将域名转让给新持有人,这些措施包括且不限于无需进一步通知地将域名与当前持有人指定的主服务器断开连接。
7.当前持有人知悉在域名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 贝锐有权不受理被争议域名的转让申请,并有权根据司法裁判、仲裁裁判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的结果予以执行。
8.转让双方均同意免除贝锐在此前与双方(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就有关该域名的约定或协议中的一切责任,同意并保证使贝锐免于被牵连与该域名有关的任何诉求、责任及请求等困扰,由此次域名持有权转让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及法律责任均由转让双方共同承担,与贝锐无关;若违反此款规定,转让双方愿意赔偿贝锐(及其雇员、董事等)由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
9.当前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其无权获得其已向贝锐支付的任何与此域名或此域名绑定的产品相关费用的退款。
10.仅当贝锐对此域名持有权转让操作完毕,方表示贝锐对本申请及附件已经做出评审并通过,及域名持有权从当前持有人向新持有人的转让正式生效;同时贝锐将向域名转让双方在本申请中登记的经办人联系邮箱分别发送通知信。
11.转让双方均同意若其中一方采取欺骗、隐瞒或非法手段申请域名持有权转让,或其中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或消亡的(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或合伙主体资格被撤消、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公司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自然人失踪或死亡等),贝锐均有权立即终止此项服务。
12.对于转让双方所提交的一切书面资料,贝锐均有权不予退还。
四、 附件
1.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资料:若为自然人,则提供该个人有本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使用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若为非自然人,则提供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面需盖有效的年检章)。
2.为确保身份证明资料不被误用,建议在资料空白处注明用途仅作为年月日申请域名持有权转让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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